领多了钱不还算贪污吗?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,但是根据中国法律,领多了钱不还是属于贪污行为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 383 条规定,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私分、挪用或者毁灭公共财物的行为。其中,挪用公款是贪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。
那么,什么是挪用公款呢?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 271 条规定,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,将本单位的公款挪作他用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因此,如果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领取了多余的钱款,但是不归还或者挪作他用,那么就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,也就是贪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。
需要注意的是,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情况。如果数额较小,那么就属于贪污罪的轻型或者情节较轻的行为,但是同样也是违法的行为,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综上所述,领多了钱不还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,也是贪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,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 271 条、第 383 条。